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人代表有权发起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如果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法人代表有权发起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如果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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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情况包括: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代表有权发起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必须提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则需要提前通知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如果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还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并在特定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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