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
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临时股东会也就是特别股东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是有固定时间,但要是有特殊情况的话,那么也可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对一般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是一年一次。也就是说有特殊情况的,允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样不受一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的约束。至于每年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往往是由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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