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来徐汇区消保委诉称:2008年10月13日下午,消费者来到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徐家汇总部,商谈购买一套二手房,房产公司当场提供给消费者上家的房产全部信息,并计算了合同交易价。由于消费者并不熟悉相关税费规定,于是对试算单中上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二种不同税费规定,多次询问。在场的店长反复强调:只要上家提供完整购房发票,就不产生个人所得税,若有税费则由上家支付。消费者相信了公司提供的信息,签订合同,支付了第一笔房款。之后店长说:上家有2套房,要消费者为上家代付个人所得税。消费者当即提出异议,觉得有问题。随后消费者至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后得知,上家的个人所得税仅与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有关,即家庭仅有1套住房就免缴,如有二套房就按房价×以2%缴,而与中介公司所谓的是否交全发票根本无关。再对照公司提供的税费试算结果单及其说明,将税费中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故意设定为零,显然,中介公司蒙骗了消费者。按照签约前公司提出并经三方认可的约定:先扣除上家自己所有应当缴纳的税费,余下的钱款才是上家的所得房款,上家实际有二套房,即应扣除自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76万元后才是上家所得房款。公司伪造了所谓上家已提供了购房发票就不用缴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从合同的交易价中扣除上家的所得税,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消费者认为:公司明知上家有二套房,故意隐瞒事实,利用消费者当时对政策规定的不了解,蒙骗消费者,为了做成交易,在税费试算结果单中将上家应缴个人所得税设定为零,变相抬高房价,与事实不符合多付了3.76万元,要求房产经纪公司承担由此造成消费者的一切损失。消费者虽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果,投诉至消保委请求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接案后,区消保委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立即同该企业进行沟通,对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经查,消费者描述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了本委的观点:税费的计算应根据财政部最新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二年(含二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二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是非普通住房不足二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二年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仅与其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有关,即家庭仅有1套住房就免缴,如有2套房就按房价×2%缴。作为商家要有诚信,履行好告知义务,明知卖出方有二套房需缴个人所得税,就不该做与事实不符的操作行为,不应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不熟悉税费规定,为了促使房屋买卖交易成功,弄虚作假用各种手法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而消费者在房屋买卖时别忘记先咨询一下税费问题,不要贸然签合同,别一不小心被忽悠了。
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且中介公司始终认为消费者没有多支付费用,不同意赔偿,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最后将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徐汇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买卖房屋前,一方面可多咨询几家房产中介,也可以直接去各区县交易中心窗口咨询,尤其要问清税费问题,以免引起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买卖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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