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担保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就无效。此时担保合同并不能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存在。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后果由总公司承受。因此,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签合同。但是,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对外负债而自有资产又不足以偿债的话,会使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3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