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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警察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吗

2022-04-15 156人已浏览
  • 王英杰律师

    王英杰律师专职律师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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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打伤警察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的行为大多以妨害公务罪为理论,根据伤者的伤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公开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追捕、搜查、救援等任务进入相关住所和场所的; 4、故意设置救援、救援、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障碍物; 5、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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