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搜集更多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可以避免惩罚。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强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在双方为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双方当初的约定。
事实上,一般公司录用员工之后,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是不去签的话,那么需要接受下面的法律后果:
1、公司需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跟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你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即使是员工方面要求不签的,其实公司也不能避免承担责任,更不能避免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
在社会实践中,公司要是以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是都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员工写下的所谓“申请”、“保证”,也都属于无效文书。所以,一旦公司与员工之间就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矛盾了,其实公司都是有相应责任的,不会被免责。
所以,公司那边要发现有员工不配合签劳动合同的,经过协商催告都不肯签合同的,其实可以将其辞退,这种做法不会违规。
最后,其实现在很多人,包括公司以及员工都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支付社会保险金,要是不缴了,那么各自到手的利益会较多。但是究其根本,劳动者自身的利益损害较多,建议最好要及时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够及时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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