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负债主要源于对于夫妻家庭日常开支的需求,以及在行使对共有的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负债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方在婚姻缔结前自行购买的财产已经转换为夫妻间共享的共同财产,为了购买这些财产所承担的债务;
其次,夫妻共同为维持家庭正常运作所需的开支需承担的债务;
再者,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亏损需承担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利润用于补贴家庭生活收支或者与另一方共享时产生的债务;
另外,夫妻中有一方或者夫妻二人都需为治疗疾病以及履行法定责任的亲属医疗所负责的债务;
还包括为了供养子女,负起扶养职责的老人产生的债务;
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的教育培训费用,为了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以及夫妻之间自愿协商约定并达成共识作为共同债务的部分债务;
最后,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应视为共同债务的其他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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