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第一、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配偶一方“被负债”的,可以主张追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可从债务产生的时间和目的进行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另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在结婚之前就欠下的债务,多半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也不绝对。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欠债,不过却在结婚之后用在了双方的生活上面,这样的债务同时也在合理的范围内,那自然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也就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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