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起诉状的格式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4X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县公安局干警,住XX县南XXXX街XX县公安局。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王=,女,3X岁,汉族,XX省XX市人,XX市XXXXX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XX在遵义市XX岗区XXXX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起诉书的执行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文可知,通过第一段我们了解到不安抗辩权起诉状的成立条件和它应该怎样去执行,而不安抗辩权起诉书成立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
不安抗辩权的法理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系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而形成。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具体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我国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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