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以拒绝政府征用土地吗?
时间:2023-06-16 04:00:37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民可以拒绝政府征用土地吗?

1、农民不一定可以拒绝政府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非法征地的情形有:

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二、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土地,会被处分吗?

1、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土地,会被处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征收农用地需要先获得批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怎么赔偿?

1、征收土地地面附属物可能会照价赔偿,被征收方获得的赔偿金数额。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土地管理法细则或办法,大部分省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制定该标准的年度限制,有的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年度跨度十年,有的跨度5年。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按照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着物补偿标准最低应在三年调整一次。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

(1)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2)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政府占用土地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故此若是占用土地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即使土地使用权人对占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政府依旧可以实施占地行为。若是对农民可以拒绝政府征用土地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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