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民的土地后,处理给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之外,还会将被征地的农民纳入国家社保体系,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等社保缴费补贴。具体的发放保证需要根据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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