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建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6、可以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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