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对婚假的使用作出限制完全符合婚假设立的目的。所谓婚假,就是企业给予员工一定时间的假期,以安排自己结婚相关的事宜。法律上的结婚是领结婚证。由于现在领取结婚证是越来越便捷,因此国家设立婚假还是考虑到我国传统——婚礼及新婚蜜月而设立的。无论如何,婚假都紧扣一个“新”字。如果结婚已很久了,也谈不上还有什么结婚方面的事宜,此时再请婚假,那其目的很难说是为了结婚。
二、规定
对婚假的使用作出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企业规定,需在数月内使用婚假没有如一些人所认为的剥夺了自己的权利,权利仍然存在。举例来说,国家规定五一、十一有法定节假日,但是这些假期员工必须在五月和十月的头三天使用,不能说可以暂时不用,等到以后积累起来再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难道这样也算是对权利的剥夺?显然不是。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当然应该紧扣节假日期来使用。同理,婚假的使用也必须紧扣结婚使用,只不过法定节假日是比较明确的几天,而结婚的期间概念比较模糊罢了。
综上,企业完全可以规定婚假的使用期限限制。但是同样是基于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企业的限制规定要符合下面两个要求:
1、婚假期限限制必须合理。由于对结婚期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到底多少时间属于合理是一个比较玩味的问题。通常,员工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应该可以开始操办有关事宜,拖延时间过长,反而不利于新婚员工自身的感情生活,因此,笔者以为企业至少应该将该限制定于一个月以上,建议定为一年,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如果员工过了一年还吵嚷着婚假的话,一般就是无理取闹了。
2、规定的制订程序要合法。企业规章制度有着一套严格的制度,包括:制订时要安排公示并得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通过,新员工进公司必须能够通过常人的方式知晓该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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