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的经济发展;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等。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监督宪法实施主要有以下三个内容:
(一)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如果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同宪法相背离,又任其在国家生活中适用,那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必然要损害宪法的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因此各国宪制一般均以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我国的情况大体上亦是如此,如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67条第7项)。同宪法相抵触就是违宪。
(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具体内容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是否有严重的越权行为和失职行为,是否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尤其是监督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宪法行使职权。这里,保护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考虑,因为政府是执法部门,直接命令公民,所以其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宪法规定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如果国家机关之间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损害宪法的权威,所以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也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三)审查各政党、社会组织及其行为的合宪性
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宪法外,社会上各种组织也均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是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至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守法首先必须是遵守宪法。如德国基本法规定:根据各政党的目的或根据其党员的态度判明,如企图破坏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阴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是违反宪法的(第21条)。
到目前为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共判定有4个政党(至1995年)和119个社会团体(至1989年)违宪而被取缔。从我国来说,宪法监督的内容也应包括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行为的审查在内。中国共产党虽然领导着国家政权,但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其行为也应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所以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强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四)其他内容
在有些国家中,宪法监督还有其他一些任务。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要监督各种选举过程,受理对总统的弹劾案,宣布褫夺公民权利,受理对联邦和州法官的诉讼等。在法国,宪法委员会也负有监督总统选举和当选资格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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