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只有父母、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
一、转学籍是否一定需要9月份办理
转学籍不一定必须9月份办。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学手续,如果学生家庭居住地要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同一个区之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跨市内区迁移的允许办理转学,跨同一区之间的不允许办理。申请转学介绍如下:
1、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2、转学申请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委托信、被投靠亲属的户籍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要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转出及转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二、谁应当承担消除校园欺凌行为的责任
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学生的欺凌行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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