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工伤等级1至6的赔偿标准,包括一级至六级的残疾赔偿标准以及相应的赔偿方式。其中,一、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等级1至6的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90%;
2.二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85%;
3.三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80%;
4.四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75%;
5.五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70%;
6.六级残疾:本人工资乘以60%。
一、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工伤保险支付。
工 伤 等 级 不 同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支 付 方 式 不 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条例规定,不同工伤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
不同工伤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方式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等级,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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