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条件,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在立遗嘱的人在当时的那种特殊情况下,不能以其他的方式立遗嘱时作出的口头遗嘱。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立口头遗嘱的遗嘱人当时生命垂危或者在意外事故意外灾害以及战争中突然遇险的情况,当时遗嘱人随时都面临危机,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来建立别的立遗嘱的形式的那一种情形;当立遗嘱的人的生命不再受到威胁之后,遗嘱人可以将现有的口头遗嘱作废,建立起其他的遗嘱。
第二个条件就是立遗嘱的人在临终之前立这份口头遗嘱的时候,当时在现场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否则这份口头遗嘱将不能也不会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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