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产纠纷问题之解决办法:
1.在父母热烈购置或亲手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某个子女,并且在该子女名下进行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在离世之前已经公开表明愿意将此产权赠予特定的子女,例如,如果房地产证上或者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文件之中留下了清晰的赠予遗志,或者存在由赠与人亲自签署的赠予房产的公证文书,又或者存在其他能够充分证明赠与人在购买房屋之时确实有意将产权赠予被赠与人的明确证据,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2.然而,如果父母在离世之前并未公开表达过任何赠予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由于子女对产权归属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他们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经登记的产权,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应当归属于登记人所有。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登记人仅仅是作为产权代表的角色出现,那么我们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为父母所有,并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如果父母是用子女的赡养费用来购买、建造房屋并进行了产权登记,那么我们应当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父母所有。如果子女主张该房产的产权为共有,我们不应予以支持。但若子女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这是与父母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那么我们应当认定该房产的产权为共有。另外,如果子女因为结婚、分家等原因而购买、建造房屋用于自己居住,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通常会归属于购买、建造房屋的子女所有。当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在购买、建造房屋时曾经给予过资助为理由,主张该房产的产权为共有,我们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4.在家庭成员中,如果某位成员经过批准新建了房屋,而其他家庭成员仅提供了少量的物料、资金或劳动力投入,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视为亲属间的互助行为,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享有新建房屋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产权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农村地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为子女结婚所建造的房屋,其产权归属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如果该房屋已经交付给子女并在婚后实际使用,我们可以视作父母将该房屋赠予子女作为其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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