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别墅围墙应视为业主所拥有之物权范畴之中。所有权的认定应基于建筑物内部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属领域,对于这些专属部分之外的公共区域,业主同样享有共有人身权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业主应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负有权利与义务;不得以任意放弃权益的行为来规避自身应当履行的责任。同时,在业主进行建筑物内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所有权转移时,其对公共部分享有的共有人身权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亦应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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