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围墙纠纷处理的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以下四大核心原则作为决策的基础:有利于生产力提升、便利居民日常生活、推动邻里间和睦共处以及公正合理。总体来说,我们着眼于更高效地利用资产,以此为生产和生活创造更为优越的条件,从而确保裁决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各相临方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本着相互扶持的精神,充分尊重并维护他人的权益,以期达到共同繁荣的目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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