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名买房这一现象,当其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选择诉诸于法律途径,那么,他们能否以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自己呢?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从借名买房相关案件的案由来看,最为普遍的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主张判决借名人无法获得所有权。其主要理由是,由于借名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具备在该城市购买房产的资格,因此,他所提出的要求涉案房屋归属于他的主张,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鉴于本市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的严格的限购政策,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某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即使借名人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买受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主张判决借名人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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