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时间:2023-11-10 19:30:10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滕州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如下:非农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申请人需本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资格要求如下:

(一)需具有滕州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以上;

(二)必须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或者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的家庭;

(三)必须是滕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需有相互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家庭,可以作为家庭单元申请。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因生活困难而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了保障这些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之一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不足当地低保标准的4倍;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受的保障性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倍。如果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并非易事。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对于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民政部门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资格,并予以公告。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期间,申请人应珍惜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条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力措施。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期间,申请人应珍惜机会,努力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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