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39、40条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存在劳动者的身心受到损害的情形;
2、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原因,多次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故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9、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
如果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其赔偿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种赔偿的标准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赔偿的,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应该根据上述的相关标准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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