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口供的内容: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是多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手印,是否有不少于2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3.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处理:
1.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的条件:
A.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
B.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庭前供述、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
3.被告人庭前供述、辩解出现反复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庭审中不供认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三、应当依法排除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手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3.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他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四、通过办案人员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的有瑕疵讯问笔录:
1.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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