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4)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5)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6)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8)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有那些
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口供的内容必然受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3、常常呈现出反复无常的“易变性”。司法实践中,翻供现象屡见不鲜,时供时翻,反反复复,呈现出极不稳定的状态。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任何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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