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证辩解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又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而辩解不仅包括无罪辩解,也包括主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等。
就此问题,2013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审查要点
1、讯问的时间是否合法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拘前还是刑拘后所做的笔录
(3)疲劳审讯:连续超过6个小时讯问有可能一次审讯并没有超过疲劳审讯的时间,但只要注意观察,前后的几次讯问笔录间隔时间很短,同样有理由怀疑是疲劳审讯。
(4)审讯时间与笔录内容不成比例
2、讯问地点是否合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讯问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辩护律师要注意审查讯问人员是否是公安或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且不能少于两人
4、讯问是否个别进行
5、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
6、审查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7、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
8、审查客观性、真实性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
(2)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如何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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