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变更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一、变更合同的商业风险
购房合同更名很多时候被当成一种逃避交易税费的房地产交易方式。由于直接变更购房合同在办证时显示的通常是一手房交易,不被征收20%的个税。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下面几种风险:
(一)购房合同更名需重新备案,会被重新审核,如被主管部门发现真实目的是完成交易,则会被拒。
(二)如果完成更名和备案,在申领产权证明环节也有可能面临被征税的可能,此时风险主要在卖方。
(三)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逃避税费而无效。
此外,大部分城市都允许直系亲属之间的增加或者减少购房合同姓名,但一般只有一次机会。
这种情况也需要征得开发商同意,然后提交买受人自己、配偶及需变更者自己、配偶的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并由开发商在线提交更名需求。
最后,房管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更名需求。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变更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至于不可抗力造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则应当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
(二)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三)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这里所说的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确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与受损的当事人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此,需要变更,法律赋予该当事人变更请求权是应该的。
(五)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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