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
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
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
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工程变更和变更价款的计算
因为设计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深度的原因,以及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场的复杂环境具有某些不可预测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设计变更、现场协商变更等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变更的工程变更。变更工程价款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的项目确定变更价格。三、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或类似的单价时,应由乙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甲方代表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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