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能消纪录。无效婚姻被撤销后,婚姻登记机关会有相应的记录,这些记录会长期保存,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不会被消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1、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结婚时被胁迫、被欺诈;
2、重婚的;
3、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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