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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