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前有三个前置程序: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讨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3)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专用账户专用,专款专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全额补偿是必要的程序,只有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时,才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和决定。
当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目的是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准确性,通过高层次的政府内部决策保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真正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费全额到位,专用账户和专款专用,可以保证房屋征收实施按时顺利进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被挪用、占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当中有哪些情况是要进行房屋征收的?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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