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和《》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再次调整。本次调整是自2006年以来对这一群体连续第四年提高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增加8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75/月、三级伤残增加7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65元/月;供养亲属怃恤金:每人增加60元/月。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仅以襄樊市区为例,目前享受待遇的工亡职工遗属有124人、1-4级伤残职工78人,待遇调整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将增加支出近40万元。
河北: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河北省省政府2009年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分别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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