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伤残津贴及抚恤金标准上调
时间:2023-04-22 20:11:58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象为2005年前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者

●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

3月12日,记者从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05年、2006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从当年7月1日算起。

据介绍,2005年和2006年调整对象分别为2004年12月31日前或2005年12月31日前,被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在以上相应时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伤残人员不参加调整。

上调后的2005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3.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9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92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86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属于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80.5元,属于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69元。

上调后的2006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8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73.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属于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69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59元。

此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2005年调整对象的:配偶每月增加46元,父母、子女每月均增加34.5元;属于2006年调整对象的,配偶每月增加39.2元,父母、子女每月均增加29.4元。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负责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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