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并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8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51元。
本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金额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43元/月的,分别调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二、自2009年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以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抚恤金调整金额,逐年予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月增80元
本报讯(记者牛占虎)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津贴,最高津贴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根据规定,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通知》对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上述人员在本次调整同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对于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调整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待遇在2006年5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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