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哪些
时间:2023-04-24 21:21:32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债权具体包括哪些

(一)破产宣告前就已发生且没有财产担保的;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或债权数额超过了担保数额部分;

(三)在不知票据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了付款或承兑;

(四)清算组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依照合同而产生的货币计算的部分;

(五)债务人的受托人因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宜所发生的债权;

(六)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

(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或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八)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确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九)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破产债权的申报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实际损失部分,如果连非实际损失的部分也加上,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完善的保障。

二、破产债权确认属于财产案件吗

是属于财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三、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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