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
2、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恢复监护人资格还需要满足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但对因过失犯罪,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3、确有悔改表现,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既要有悔改的意愿,也要有实际的悔改表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4、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父母或者子女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
律师补充: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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