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2、新《公司法》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特征: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2、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
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
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
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
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
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
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
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
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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