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中国破产费用的范围是什么?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团所需的费用,包括雇用员工的费用。具体包括为管理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为销售支付的评估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发行支付的公告费、投递邮费等。此外,还有雇佣相应员工的薪酬和费用
(2)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诉讼费用。其中:破产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收取债权、行使撤销权、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向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当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联合体为被告提起诉讼时,清算组应以破产联合体的名义支付各种费用(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和劳动保险费。无论清算组是如何组成的,清算组的工作均应得到报酬。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在清算组管理下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列为破产费用
(4)破产程序启动后产生的税费。关于破产企业对国家所欠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37条规定,应在破产债权之前、破产费用之后、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进行分配,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或之后,他们之间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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