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样解除关系?
时间:2023-05-22 19:38:27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婚姻怎样解除关系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以及所生子女作出适当处理。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3、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无效。

三、无效婚姻解除有没有时效

无效婚姻解除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有时效限制,一般需在可以撤销之日起一年之内撤销。

四、无效婚姻解除之后是未婚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无效的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是处于未婚的状态。

五、婚姻无效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1、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2、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3、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已经清楚无效婚姻怎样解除关系了吧。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是自始不受保护的,此期间一般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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