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都具有可信度和可靠性,可以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可以证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 何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
在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凭证。其中,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劳动者应当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这些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凭证。其中,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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