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工伤导致五级或六级伤残时,用人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但是,如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因为工伤导致五级或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5-6级,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次月起,按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因此,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伤残津贴取决于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以及伤残等级的评定情况。
工伤职工在获得五级或六级伤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需要生活护理等。用人单位需根据伤残等级和评定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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