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职工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申请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伤鉴定后一年内进行赔偿。要是分期按月支付的话,就有点像工资那样,每个月定时支付。
如何计算工伤伤残津贴金
伤残津贴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
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并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
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1.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工资标准:
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90%
二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5%
三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80%
四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5%
五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70%
六级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元/月)x60%
2.当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为1-4级伤残)
工伤律师特别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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