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针对已认定为工伤级别一级的职员,我们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并依照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于这些职员而言,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程度达到了工伤分级的最高等级——一级,我们会将其保留在现有的劳动关系中,但要求其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除此之外,我们也将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他们支付相应比例的伤残津贴,具体额度为其个人正常薪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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