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3-05-28 19:18:09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和平县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事项的申办;2)提供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办理材料

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仅适用于合伙企业被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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