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由清算人员对本企业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在十五天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程序:
1.领表。
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向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申请书》;
(2)清算报告(以审计部门核准);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决议(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当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并由申请者领回《企业注销证明书》或驳回通知书。
一、合伙企业解散程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进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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