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
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
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由清算人员对本企业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在十五天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二)程序:
1.领表。
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向登记机关领取《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申请书》;
(2)清算报告(以审计部门核准);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决议(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当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并由申请者领回《企业注销证明书》或驳回通知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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