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接受调岗但原岗位己经没了怎么办
当雇主在关于员工岗位调动的议题上与劳动者未能达成共识时,他们享有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并同时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此过程中,所谓“调岗”即是指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五花八门,比如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原先岗位的取消、或者劳动者难以胜任现有的岗位等。
然而,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都无权单独决定是否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接受调岗被辞退如何补偿
当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所实施的岗位调动时,如果因此导致其遭受到解雇,那么经济上的补偿将根据该名员工在我方公司已服务的期限来计算。
具体来说,每一年完整的劳动期,公司都需要向这名员工支付一整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而对于超过半年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况,则将该时间段归入至整年进行统计。
至于未达到半年这段时间里,公司也应当按照实际天数乘以半个月的平均薪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给予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接受调岗但原岗位己经没了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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