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时间:2023-05-10 22:23:17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组织实施单位:

(1)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提请物业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

维修费用分摊原则:

(1)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当物业出现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行、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的特点:

(1)减少了一般使用的业主表决环节

(2)管理机构审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3)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工程竣工收表、工程决算、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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