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律师补充:
物业是有一定保修期的,比如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等。物业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物业维修养护;当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则由保修单位转移到了物业产权人身上。在业主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短时间内向业主筹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十分困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为物业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使用维修资金应该: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2)维修资金足额缴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畴;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1)外墙及其附着物存在脱落危险的;
(2)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的;
(3)外墙、屋面渗漏的;
(4)公共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5)电梯出现故障的;
(6)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的;
(7)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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