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条款主要特点
格式条款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有效吗
格式合同手写条款可以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附加条款的,并且经双方愿意确定的,附加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格式合同手写的条款如果是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话就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如果是没有真实意愿的话就是没有效果的。不平等条款也是这样的。
三、格式条款适用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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